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土地參與重劃,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規定,視為其原有土地,嗣後出售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規定計算持有期間,自土地所有權人原取得參與重劃土地之日起算,其餘超額分配土地及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其持有期間自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即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參與重劃土地140㎡2009年9月14日取得,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應分配土地面積57.47㎡,因重劃會章程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可分配參加重劃土地面積比例為50%,重劃後甲君獲分配70㎡140㎡*50%,是超額分配土地面積為12.53㎡70㎡-57.47㎡,另外甲君又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面積127.89㎡,繳納差額地價3,862,278元,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為2011年9月1日。嗣後甲君於2012年9月10日訂約出售前揭重劃分配土地,出售價款18,000,000元,有關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計算及是否應繳納奢侈稅,說明如下:
1.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應分配土地面積57.47㎡: 持有期間自原取得土地所有權2009年9月14日至銷售訂約日2012年9月14日已逾2年,無須繳納奢侈稅。
2.超額分配土地面積12.53㎡: 持有期間自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即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2011年9月1日至銷售訂約日2012年9月14日未逾2年,應繳納奢侈稅113,972元18,000,000元*12.53㎡/197.89㎡*10%。
3.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面積127.89㎡: 持有期間自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即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2011年9月1日至銷售訂約日2012年9月14日未逾2年,應繳納奢侈稅1,163,282元18,000,000元*127.89㎡/197.89㎡*10%。
該局特別呼籲,土地參與重劃後價值倍增,市價明顯提升,是參與重劃分配取得超額分配土地及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別忘了嗣後出售時,應依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即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至出售訂約日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持有期間在2年內,應申報及繳納奢侈稅,以免出售高市價重劃土地,遭補徵鉅額奢侈稅及罰鍰。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請自行檢視是否有上述違章情事,若有上述違章情事,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若經查獲逃漏奢侈稅者,依奢侈稅條例第22條規定,除補徵奢侈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地產新聞】 |